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保障对象,是指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三条 全社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 、虐待、侵害残疾人,每个公民有责任维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第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的相关业务,纳入各自部门的职责,依法管理,依法发展。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区政府保障残疾人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助残 疾人的具体规定,以便区政府的规定在本区域得到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基层组织要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向区人大、区政府汇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残疾人医疗和残疾预防。
1、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医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就诊、付款、取药等各环节优先服务。 对无能力上医院就医的残疾人,由就近医疗单位负责建立家庭病床,上门送医送药。对特困残疾人就医,各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住院治疗减免50%的床位费。
2、对就医后贫困家庭中的无业残疾人,由本人提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帮助申请,镇 人民政府审核,给予适当救助。
3、 残疾人的未成年子女就医,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
4、残疾人康复医疗,同时按照本条第1款和有关残疾人康复扶贫的规定执行。
5、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残疾预防工作。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计划生育 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执行《婚姻家庭法》、《母婴保健法》、《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按规定核发《结婚证》,加强宣传教育,抓好婚、产前检查、产后母婴保健和新生婴幼儿的 健康检测、资料建档及防残免疫等工作,将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诊治、康复纳入区卫生部门三级保健网。
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致残。
第七条 残疾人的教育。
1、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本区各幼儿园、小学、中学有义务创造条件招收 他们入园、入学,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贫困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依据相关政策 纳入帮困范围。
2、对应届毕业的残疾学生,不得因残疾而剥夺其升学考试的权利;对达到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 疾考生应予录取;区教育局要帮助达到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有毅力、能克服学习和生活 上困难的残疾考生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3、区教育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聋哑儿童听力语言训练和弱智儿童康复等特殊教育的领导和指导,对适应学习生活条件的学龄前弱智、聋哑幼儿可进入学前康复机构、聋儿社康指导站或区康复机构,进行早期干预、早期康复。区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提高康复教育质量。对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康复的聋哑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落实普通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对适应学习生活条件的中度、重度弱智儿童,可适当放宽年龄招入区辅读学校或普通学习辅读 班辅读随班就读进行九年制辅读教育。就读完小学的进入初等职业学校就读。
4、区劳动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培 训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规定列支,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5、教育机构和残疾人所在单位要为残疾人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和扶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八条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
1、残疾人劳动就业,由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加强领导,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协调 实施。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实行集中与分散 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
2、本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 号令)执行。
3、积极兴办福利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区有关部门在生产经营、 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4、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配合区民福生产管理办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检查、指导,核准残疾职工数和上岗率,安排残疾人就业;检查残疾职工的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实施情况,维护国家和残疾人的利益。
5、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区劳动人事部门应优先推荐安置就业, 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6、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单位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 生产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单位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产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7、 单位在撤消、解散、兼并、破产或转制、改制时,其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残疾职工转岗;对不能转岗的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并组织他们职业技术培训,创造条件使他们重新获得
8、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要热情服务并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区残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扶持补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或解决本区残疾人个体经营场地的,应计作单位按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9、 镇政府、村委会要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从业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资金供给等方面给予帮助;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免除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及其它社会负担。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贫帮困
对重残无业、特困残疾人,区镇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助残金和实行一定补助。同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建立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青浦分会,实施扶贫解困计划,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十条 残疾人的文化生活
1、公共文化机构要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文化场所要对残疾人开放,提供特别服务,广泛吸收残疾人参与。
2、文化、体育、娱乐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免费为残疾人文艺、体育骨干的业余训练、强化集训提供服务,并指派专业人员作业务技术指导。
3、残疾人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实行票价减半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四 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上海市肢残人活动日(每年11月11日),免费开放。
4、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优先照顾,区内环线车实行半票。盲人实行免费乘车,公园逐步实行减费或免费开放。
5、区、镇图书馆,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免费办理借阅证。区图书馆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读。
6、镇、村(居)委会设立的社区活动室,要免费为残疾人开放,并定期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
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
1、区计委及有关部门在规划、设计、审批、验收本区兴建、改造和扩建市、区级道路和公共设施 时,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扩大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覆盖面。
2、区规划局依据青浦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时,要依法将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列入规划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残疾人的法律服务。
1、依托区法律服务网络,区司法局及相关法律服务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
2、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和监护责任。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每年检查一次本规定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检查 情况。
第十四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残助残、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两个文 明建设中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