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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 2003-05-30 字号:[] [] [] [增加行距] [缩小行距] [加粗] [高亮] [还原]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根据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定,可将肢体残疾划分三个等级。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另外,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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